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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雜貨物流的一般有如下幾條運輸條款;
一、班輪條款
班輪條款,又稱泊位條款或總兌條款(是指由船舶所有人負責雇傭裝卸工人,并負責支付裝卸及堆裝費用。
具體地講,在裝貨港,承租人只負責將貨物送至碼頭、船邊,并置于船舶吊鉤之下,船舶所有人則在船舶吊鉤所及之處接收貨物在卸貨港,船舶所有人負責在船舶吊鉤之下交付貨物,承租人則在船舶吊鉤之下接收貨物。至于費用的劃分也完全以此為標準。
在航運實踐中,有人誤認為只要合同中訂立了班輪條款,則此種運輸就完全應按照班輪運輸的條件來進行,其實不然。所謂的班輪條款,僅僅是在裝卸費的分擔問題上仿效了班輪的做法,即由船舶所有人承擔裝卸費用,而不涉及其他的權利和義務。
二、管卸不管裝
出租人不負擔裝貨費用條款又稱艙內收貨條款。在這一條款之下,船舶所有人在裝貨港只負責在艙內收貨,裝貨費用由承租人負擔,而在卸貨港所發生的費用則由船舶所有人負擔。
三、管裝不管卸
該條款又稱艙內交貨條款。按照該條款,在裝貨港由船舶所有人支付裝貨費,在卸貨港船舶所有人只負責艙內交付貨物,而卸貨費則由承租人負擔。
四、不管裝不管卸
出租人不負擔裝卸費條款,又稱艙內收、交貨條款。在此種條款下,船舶所有人只負責在艙內收、交貨物,在裝卸兩港由承租人雇傭裝卸工人,并承擔裝卸費用。
五、不管裝卸、積載及平艙費用條款
出租人不負擔裝卸、積載及平艙費條款,又稱艙內收、交貨并負責積載費用條款。該條款與班輪條款完全相反,船舶所有人不負責有關裝卸的所有費用,所有雇傭裝卸工人及有關的裝卸費用均由承租人負擔。在這一條款之下,裝運大件貨物所產生的綁扎費及需要的綁扎材料,也應該由承租人負擔。不過,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在運輸大件貨時,合同中應訂明“綁扎”的字樣,以表明船舶所有人不負責綁扎費。同樣,如果在上述規定后加上“墊艙”的字樣,表明出租人除了不負責上述費用之外,還不負擔墊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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