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A首頁 > 新聞中心 > 2018年1月2日報關單填制新增這兩項,必填!
時間:2018-02-09 編輯:haik 瀏覽:3792次
2018年1月1日起海關將執行新版報關單填制規范,重要的是新增了兩個必填項目,分別是:“品牌類型”(進出口必填項)和“出口享惠情況”(出口必填項)。本文將介紹填報方式和注意事項。
海關總署在2017年12月27日發布了第69號公告,對《報關單填制規范》再次進行修訂。本次修訂僅涉及報關單第三十五項的“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欄,在其項下增加了 “品牌類型” 和 “出口享惠情況” 兩個必填項目。這是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建立品牌統計制度的要求,加強對優惠貿易協定出口貨物管理而設定的項目,將會影響我們的進出口報關通關工作。請大家重視!
調整項目為第三十五項的“商品名稱、規格型號”,具體新增內容:
增加(九)“品牌類型” (進出口必填項) 選填范圍:“無品牌”、“境內自主品牌”、“境內收購品牌”、“境外品牌(貼牌生產)”、“境外品牌(其他)”五個項目。 “無品牌”,是指進出口商品或包裝上免除任何標志或牌名的情形。 “境內自主品牌”,是指由境內企業自主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品牌。 “境內收購品牌”,是指境內企業收購的原境外品牌。 “境外品牌(貼牌生產)”,是指境內企業代工貼牌生產中使用的境外品牌。 “境外品牌(其他)”,是指除代工貼牌生產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 增加(十)“出口享惠情況” (出口必填項) 選填范圍:“出口貨物在最終目的國(地區)不享受優惠關稅”、“出口貨物在最終目的國(地區)享受優惠關稅”、“出口貨物不能確定在最終目的國(地區)享受優惠關稅”三個項目。 以下為一些常見問題 問:“出口享惠情況”這個欄目應當如何確認? 答:該項目需要由出口貨物的發貨人聯系境外買方,由境外買方確認產品進口時是否將會適用優惠關稅待遇,然后據此進行填報。請放心,作為買方在進行成本核算時已充分了解關稅的適用情況,這不會給他們帶來任何負擔。 問:報關員應當如何確認“品牌類型”? 答:有些報關員可能來企業沒幾年,對于企業品牌的發展歷史了解不夠,這時要及時聯系行政部門或者相關資深領導確認品牌類型才可以。 問:本次報關單調整是否影響到申報要素“品牌”的填報? 答:申報要素中的“品牌”屬于海關價格要素之一,主要是為了海關知識產權保護和海關估價之用,而本次填報的項目“品牌類型”則是另外一個項目,與申報要素的“品牌”無關,不要填錯了哦。 以下為更多攻略 一、“出口享惠情況”填報項釋義 報關單在填報“商品名稱、規格型號”項目時,“出口享惠情況”作為第二個申報要素項彈出填報窗口。填報窗口顯示以下選項: “0出口貨物在最終目的國(地區)不享受優惠關稅” “1出口貨物在最終目的國(地區)享受優惠關稅” “2出口貨物不能確定在最終目的國(地區)享受優惠關稅” “3 不適用于進口報關單” (一)出口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0”、“1”、“2”三個選項填報,各選項具體含義為: “出口貨物在最終目的國(地區)不享受優惠關稅”,是指出口貨物沒有計劃在最終目的國(地區)享受優惠關稅; “出口貨物在最終目的國(地區)享受優惠關稅”,是指出口貨物計劃在最終目的國(地區)享受優惠關稅; “出口貨物不能確定在最終目的國(地區)享受優惠關稅”,是指出口貨物在出口申報時不能確定最終目的國(地區),以盡可能預知的最后運往國(地區)為最終目的國(地區)進行申報。 特別注意:出口貨物代理人不確定出口貨物在最終目的國(地區)計劃享受優惠關稅情況的,不屬于填報選項“2出口貨物不能確定在最終目的國(地區)享受優惠關稅”的適用范圍。 (二)進口報關單無需填報“出口享惠情況”欄目,系統自動為該項賦值為“3不適用于進口報關單”。 二、申報注意事項 (一)我國已簽署并實施的優惠貿易協定涉及出口國家(地區)情況如下: 優惠貿易協定名稱 代碼 國家(地區)范圍 亞太貿易協定 01 韓國、印度、孟加拉、斯里蘭卡、老撾 中國-東盟自貿協定 02 文萊、柬埔寨、印度尼西亞、老撾、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越南 中國-巴基斯坦自貿協定 07 巴基斯坦 中國-智利自貿協定 08 智利 中國-新西蘭自貿協定 10 新西蘭 中國-新加坡自貿協定 11 新加坡 中國-秘魯自貿協定 12 秘魯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14 臺灣地區 中國-哥斯達黎加自貿協定 15 哥斯達黎加 中國-冰島自貿協定 16 冰島 中國-瑞士自貿協定 17 瑞士 中國-澳大利亞自貿協定 18 澳大利亞 中國-韓國自貿協定 19 韓國 中國-格魯吉亞自貿協定 20 格魯吉亞 當出口報關單申報“最終目的國(地區)”為上述國家(地區)時,出口貨物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根據貨物在最終目的國(地區)計劃享惠情況,如實填報“出口享惠情況”欄目;當出口報關單申報“最終目的國(地區)”非上述國家(地區)時,出口貨物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可選擇“0出口貨物在最終目的國(地區)不享受優惠關稅”進行填報 (二)出口貨物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時應根據出口貨物在最終目的國(地區)計劃享惠情況,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51號有關要求填制出口報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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