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haik 發表時間:2018-03-02
近年來,中印雙邊經貿合作持續穩定發展。在全球經濟增長放緩的不利影響下,中印雙邊貿易仍延續增長態勢。兩國雙向直接投資取得了積極進展,經濟合作方面尤其是我國在印度承包工程業務發展順利。印度目前在產業園區、互聯網行業、制造業等行業已經成為中企投資的聚集地。
據了解,近年中印貿易總額都在700億美元以上,投資總額根據商務部數據是超過49億美元,排名南亞第一。
中印兩國雙方經貿合作前景廣闊,中國對印投資正在走上快車道。但同時中企要注意啦!!印度經濟的發展有其自身的特點,企業在走進印度的過程中如果不能深入了解這些特點,就可能會“交學費”
1.對印外貿結算風險
中國對印度的出口遠遠大于從印度的進口。近年來,印度政府不斷以反傾銷名義對外國出口到印度的商品進行反傾銷調查,印度的海關政策以及部分商人的不良行為,都給中國出口商帶來了結算風險。對印度貿易需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印度的法律允許進口商不付款不提貨,貨物到達目的地后,如果因為進口商不付款不提貨或因質量問題需要退貨是允許的。
二是在印度退貨很難,印度海關在免堆期過后將對貨物進行拍賣,原買家對貨物有優先購買權,且出口商要求退運需要買家的書面證明向印度港口海關提出退運要求,原買家常常大幅壓價以求得貨物。
三是印度要求貨物抵達印度港口前需要提前3天進行貨物艙單申報,并注明進出口注冊號碼(IEC CODE),否則將被海關征收罰金并直接影響貨物的正常放行。
四是要小心印度不法商人,其以 D/P、D/A 方式交易,貨到后以種種理由不贖單提貨,并以此要挾出口公司,無理強迫中國公司一再降價和改付款方式為 D/A,以達到以極低的價格買到貨物甚至完全侵吞貨物的目的。如果出口商將貨物轉賣,還需承擔所產生的場站費、滯期費、滯留費、印度海關罰金等費用,給出口商帶來高額損失。最惡劣的結果是滯港拍賣,錢貨兩空。
五是要對印度銀行開出的信用證保持警惕。印度的信用證條款相對復雜,單據要求顯示的細節較多,可能要求多種檢驗證明(存在要求雙方簽字的軟條款),附件條款里經常要求顯示與進口許可相關的IEC 編號ORL編號等。
對印投資風險
外商在印投資主要存在以下風險,需要提前做好預案。
一是政治和安全風險較大。
由于中印邊界爭端、印巴關系、“中國威脅論”等負面因素仍然存在,印度對中國投資的“安全審查”很嚴;同時,印度存在較大的社會治安問題,宗教沖突、恐怖主義和分離主義泛濫,形成對外國投資的重大政治和安全隱患。
二是投資基礎設施不完善。
印度當前政局較穩,但是印度政府辦事效率不高,政策缺乏連續性,官員腐敗嚴重,審批程序復雜;此外,印度的基礎設施落后,交通運輸混亂,石油和電力嚴重短缺;印度各邦之間的經商環境和法律方面也存在較大差別,司法體系相對低效,增加了外商投資成本。
三是外資投資風險較高。
根據印度法律,外國企業必須注冊項目公司才能實施工程項目。項目公司注冊要經過印度儲備銀行(央行)、財政部和內政部等層層審批,歷時可達半年至一年之久。印度鼓勵勞務輸出,但在勞務輸入方面限zhi較嚴,中資企業赴印度工程的工作人員申請工作簽證耗時長且極難獲得批準。印度保護外資的法律體系不健全,一旦出現商業糾紛難以找到合理的維quan渠道。
四是政府管理相關成本較高。
其一,土地私有化,征地極為困難,是開展新項目的重要瓶頸;其二,勞工法過嚴,印度工人效率低下,極易導致工期拖延甚至經營停頓;其三,稅制復雜、稅種繁多,增加了企業的項目成本;其四,環保政策頻頻出臺,環評審批嚴格,項目可能無法如期動工或按期交付。
2.對印工程承包保函風險
近年來印度已成為我國在亞洲最大的對外承包工程市場。印度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普遍要求使用獨立擔保,并且適用印度法律,原則上只接受當地銀行開立或轉開的擔保,且當地業主一般占據主動地位,特別是對以當地政府為受益人開立的保函,約束更為嚴格。因此,中國企業和銀行可能面臨多重風險。
其一,央行監管嚴苛。
印度的保函要適用1872年頒布的印度合同法,銀行保函同時還要遵照印度央行下發的銀行保函及承諾業務規定(Master Circular-Guarantees and Co-acceptances)。印度央行要求擔保銀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賠后立即償付,不得以需尋求法律意見、上級行批準等理由拖延,不應受到任何基礎商業合同糾紛的影響,除非可以證實受益人存在欺詐或者保函償付將造成不可挽救的損失。
銀行若不及時對保函進行償付,可能會被認為是與申請人的共謀,銀行高層管理人員將要承擔個人責任,銀行也可能面臨央行的嚴厲處罰。印度法院極少出具保函項下的止付令,甚至認為法院都不應介入保函糾紛。即使基礎合同存在糾紛,也只能在保函項下先賠付再提起訴訟。
經向印度當地銀行了解,擔保銀行收到索賠后應立即付款,一般不超過3個工作日,與國際慣例中5個工作日的審單時間存在一定差異,且極少發生拒付。
其二,以當地政府為受益人的保函風險較大。
印度央行對以印度政府部門為受益人開立的保函提供了參考格式,規定銀行對保函的償付與合同項下任何爭議和訴訟無關,政府有權對基礎合同自動延期,銀行不能免除保函項下的責任,特別是保函規定中有專門法條規定有對印度政府采購部門的銀行保函需自動展期。另與印度政府部門相關的案件訴訟時效為30年,銀行應謹慎開立以政府機構為受益人的保函。
其三,保函交易關系復雜。
印度的業主一般不接受國外銀行直接開立的保函,只能由承包商的國內母公司向我國銀行申請開立反擔保,再通過印度當地銀行轉開給業主,風險環節增加,使保函變得更加復雜。
一是法律關系復雜。在承包商與業主、承包商的國內母公司與反擔保銀行、轉開銀行與反擔保銀行、業主與當地銀行之間形成了四個合同關系,這些合同關系難以做到完全對稱,有可能存在風險敞口;
二是存在代理行的資信風險。對于國內反擔保銀行來說,應謹慎選擇轉開行,以確保能按要求轉開保函及后續合理履約,避免其與受益人惡意串通索賠;
三是保函的環節增多,拉長了業務流程,降低了業務效率,也提高了保函費用;
四是一旦出現工程項下的糾紛,承包商如在中國國內申請止付令成功(存在相關案例),將給反擔保行、擔保行帶來相關法律風險、聲譽風險和資金風險。
其四,關注基礎交易風險。
我國企業為了爭取工程項目,往往會忽略對合同文本的審查和風險防控條款的加入,因此,一方面承包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容易出現問題,特別是工程質保期會經常出現糾紛;另一方面,銀行據此開立的保函也容易由此引發索賠和糾紛。
基礎交易是保函開立的根本,如果僅僅強調保函的獨立性而不從合同源頭和工程執行方面加強審查與控制,就無法有效規避風險。
其五,保函文本相對復雜。
由于承包商一般處于弱勢,往往只能采用印度業主提供的保函文本,適用的是印度法律,很少適用國際慣例。
其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通常有保函到期日,同時也規定了自動展期條款,受益人經常在到期前提出非展即付的要求;
二是以信開方式為主,索償需要提供保函正本,撤銷一般需受益人退回正本;
三是部分保函在到期日之后還規定了一定期限的索償期,即只要違約事項發生在保函到期日前,可在保函到期日之后索償期內提出索償;
四是保函內容冗長、重復,經常使用冷僻詞匯,表述容易產生歧義。
3.風控建議
對于對印貿易
應堅持付款方式以即期信用證為主的貿易做法,盡量避免采取托收方式結算。要仔細審核信用證,如有軟條款或不明確的條款要爭取修改信用證;同時要嚴格按信用證條款執行,爭取相符交單,不給一些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機。對于與印度人在中國香港、新加坡開辦的皮包公司達成的貿易需特別注意,要關注中間商的基本情況和資信,在合同、信用證中做好嚴謹的設計和規定。
另外,出口商一旦需要辦理退貨手續時,應注意在印度海關規定的港口海關倉庫存放時間內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印度海關規定:貨物到港后30天后,海關將向進口商發出提貨通知,如進口商因某種原因不能按時提貨,可根據自己的需要向海關提出延長申請;如進口商在延長后的時間內仍未能按時報關提貨,海關將再次(也是最后一次)向進口商發出催促提貨的通知;如果進口商在接到海關第二次通知后,在規定的時間內仍不提貨,也不做任何說明和申請延長,海關將拍賣有關商品。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有可能造成出口商錢貨兩失。
對于對印投資和工程承包
一是要重視前期調查,深入了解市場特征,全面掌握當地的政治、經濟和文化背景,充分重視前期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完成前期雙方政府要求的審批程序。
二是要充分考慮困難,在投標報價和估算工期時充分考慮各項成本和審批期限,在施工過程中精確核算成本、嚴格控制工期、合理調配資源。
三是審慎簽訂合同。在簽訂項目協議時應盡量爭取有利于我方的條款,最好將項目公司注冊、工作簽證等問題在協議中進行約定,明確施工進度時間、質量驗評標準、工程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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