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Bound 發表時間:2018-03-16
受連續強暴雨影響,集裝箱堆場積水嚴重,17個集裝箱內的麥芽遭遇水損。保險公司賠償貨主損失后,向堆場公司代位求償,堆場公司以強暴雨系不可抗力為由進行抗辯。上海海事法院對這起港口作業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堆場公司賠償原告保險公司人民幣41萬余元及利息損失。日前,該案經二審法院審理維持。
涉案貨物在堆場被淹
2015年7月,保險公司承保的一批麥芽由被保險人江蘇農墾麥芽(以下簡稱農墾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從江蘇射陽運至福建莆田。物流公司接受委托后將34個集裝箱的麥芽陸續運至江蘇大豐港集裝箱堆場,等待裝船出運。
不料,貨物在集裝箱堆場存放期間,連續遭受強降雨影響,整個堆場內圍墻周邊積水嚴重,致使底層集裝箱底部完全浸泡水中。
保險公司接到貨損通知后立即委托公估公司調查檢驗,確定17個集裝箱內貨物在港口堆場待運期間發生了水濕貨損,箱內貨物有結塊、霉變現象。水濕事故造成農墾公司麥芽烘干費、裝車費、運費、麥芽市場價格損失、麥芽烘干后品質折損等合計人民幣41萬余元。保險公司依保單約定向農墾公司進行了理賠。
暴雨是否屬于不可抗力?
保險公司以涉案貨損發生于堆場公司掌管期間,應當由堆場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為由,將堆場公司訴至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保險公司訴稱,根據降水量等級國家標準(GB/T28592-2012),涉案貨物在被告堆場堆存期間的降雨量,未達到不可抗力的程度;被告存在下水道疏于維護、排水不暢、雨后堆場內圍墻周邊積水嚴重的情形,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堆場公司辯稱,其與原告之間并無合同關系,貨物在堆場公司處堆存并未向保險公司收取費用,故原告要求其承擔貨損賠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涉案水濕事故的原因系遭遇連續暴雨惡劣天氣,屬于不可抗力,即使負有賠償責任也依法可予免責。
堆場公司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氣象局出具的《氣象證明》反映,涉案貨物在堆存期間的降雨量,在降水等級劃分上僅處于中等略偏上的水平,遠未達到極端惡劣天氣的程度。對于這種降雨現象,被告堆場公司作為專門的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具有一定的認知度和預見力;在降雨前或出現降雨積水時,被告堆場公司有能力采取將集裝箱墊高或轉移至地勢相對較高處等措施以避免浸泡,故涉案事故并非完全不可預見、損失也并非完全不能避免,不屬于不可抗力。此外,法院經審理查明,堆場圍墻處下水道破損、堵塞嚴重,個別下水道連接處淤泥大量堆積,積水退去后下水道內仍有大量積水,反映出被告堆場公司對貨物的受損存在過錯。
法院同時認為,原告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后取得代位求償權,向被告堆場公司主張權利并無不妥,也不以原、被告之間是否具有合同關系以及是否支付費用為要件。根據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被告堆場公司在經營管理集裝箱堆場的過程中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保險公司的訴請。被告堆場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維持了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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