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A首頁 > 新聞中心 > 說說進口信用證中的LOI與WOT
時間:2018-04-17 編輯:haik 瀏覽:8023次
LOI(LETTER OF INDEMNITY)提貨擔保與WOT(WARRANTY OF TITLE)保函同為進口原油及相關產品貿易中開立信用證時要求提交的一種單據。在國際原油交易中,因單筆交易金額高,通常貨物在運輸過程中被多次轉手,租船提單的傳遞效率往往不能滿足信用證交單時間的要求,由此出現了上述兩種單據在原油貿易中的廣泛應用。兩者有相似之處,但在實際應用中存在較大差別。
以下簡述二者異同
進口原油因其價格計算機制特殊,信用證通常分為A、B兩部分用于支款,A部分根據臨時價格計算總貨值,B部分則為價格調整后的貨值差額部分。上述兩種單據通常出現在進口原油信用證單據條款中的A部分(臨時支款部分),作為運輸單據的替代品使用;均由信用證受益人出具給申請人,如有要求,由受益人銀行副簽(不是必要條件);
均采用固定條款格式,基本涉及內容主要包括以下: 受益人保證單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受益人有權處置貨物和單據; 所述貨物已按基礎合同約定運輸轉交至買方; 申請人在受益人違約情況下無條件獲取補償損失的權利; 本單據所受法律管轄的范圍;
1. 信用證中使用的價格條款不同:
要求提交LOI的信用證中,價格條款通常為CIF、CFR等其他貨物交易中常見價格條款。
而在要求提交WOT的信用證中,價格條款通常為DES,即卸貨港船上交貨。
價格條款不同,因而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風險轉移時點也不同:
在CFR和CIF價格條款中,賣方將貨物移交給承運人時即完成其責任,風險、責任轉移時間較DES早。
在DES價格條款中,買方在貨物運輸過程中不承擔風險,貨物運至卸貨港,在船上交貨時,責任、風險方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2. 貨物數量計算標準不同:
LOI:以公噸計數。原油在裝船時到整個運輸過程都是按噸計數裝運。
WOT: 以桶計數。因采用DES (卸貨港交貨)價格條款,原油到港后要完成從船上卸到罐中的過程。買賣雙方不管臨時價格如何確定,最終一定是按照卸貨港卸到罐中的數量和最終價格來交貨。因而DES信用證中不僅會出現臨時價格和最終價格,還會有臨時數量和最終數量。
3. 替代單據不同:
LOI:替代提單。信用證單據條款中往往約定提交全套海運提單或在海運提單無法按時提供的情況下提交LOI。
WOT: 替代的單據一般是最終貨物數量、質量證明而非提單。WOT信用證中不會出現提單。
4.功能不同:
因替代的單據不同,繼而影響到兩者在實際應用中的功能:
LOI可代替提單用于提貨;而WOT僅是受益人貨權擔保,無法用于提貨。
WOT情況下,因為價格條款是DES(卸貨港船上交貨),買方不對運輸過程負責,在提貨時往往根據船方指令提貨而不是憑提單或LOI提貨。
5. 計算付款到期日的起算日不同:
LOI: 通常以B/L DATE提單日作為起算日。
WOT: 通常以NOR DATE(NOTICE OF READINESS (卸貨通知書)作為起算日。
在WOT信用證中沒有提單的簽發,卸貨港會出具卸貨通知書(NOR)。
建議 WOT情況下,建議在信用證中規定提交的單據中顯示NOR DATE,否則會出現起算日無法確定的風險;LOI情況下,建議在信用證中規定發票中顯示提單日,用以確定付款到期日。 在要求提交上述兩種單據的信用證中,如無提單的提交,銀行可通過赴企業登陸電子口岸系統逐筆核實報關單的真實性,登陸海關總署官網查詢通關狀態(判斷貨物進口與否)核實業務的貿易背景真實性,防范虛假貿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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