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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06-15 編輯:haik 瀏覽:6503次
電放是指托運人(發貨人)將貨物裝船后將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所簽發的全套正本提單交回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同時指定收貨人(非記名提單的情況下);承運人授權(通常是以電傳、電報等通訊方式通知)其在卸貨港的代理人,在收貨人不出具正本提單(已收回)的情況下交付貨物。
電放提單、海運單與一般提單到底有什么區別?
1.貨物早于提單到卸貨港
隨著航運技術的不斷進步與發展,特別是集裝箱運輸的普及,裝卸港口工作效率大幅度提高,從而貨物先于其單據到達卸貨港的情形極為常見。
這種情形在近洋運輸中表現得更為突出,如中國向東亞、東南亞各國家或地區的出口貨物時,由于航程較短而銀行審單和處理單據的速度相對較慢,故經常出現貨到而提單滯后的情況。
另外,就遠洋貨物運輸而言,在郵寄正本單據的過程中也可能出現意外,如寄單遲延、寄單錯誤,或者為了澄清單據的疑點而造成延誤,單據晚于預定時間到達收貨人等。
在此情況下,若仍然堅持收貨人憑正本提單提貨,則可能導致貨物在卸貨港壓船、壓港,從而造成卸貨港口阻塞,港口費用和倉儲費用大幅增加,導致承運人或收發貨人的成本負擔增加;同樣,也可能造成使收貨人喪失出售貨物的良好時機等后果。
2.避免單據遺失風險
依據國際貨物運輸公約、國際貿易慣例及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在國際貨物運輸中,只要承運人簽發了提單,收貨人在卸貨港須憑正本提單提貨(但依據美國的相關法律,記名提單的收貨人提貨時無需提交正本提單)。
因此,無論采取何種結算方式,提單總要從托運人流轉到收貨人的手中。在提單流轉過程中,可能會遇到郵寄遺失的風險。關于貨運單據郵遞遺失的風險,依UCP600第35條和URC522第14條的規定,銀行對此不予負責。
包括提單在內的貨運單據一旦遺失,貿易商有可能向承運人提出補發提單的請求。為避免遺失提單的持有人冒領貨物,承運人對此非常謹慎,并對申請人提出非常苛刻的要求。
如事先登報聲明,或將貨物總值幾倍的現金或銀行本票無息存入承運人公司賬戶,或由銀行提供相關擔保等,而提供擔保的銀行往往也要求貿易商提供現金等反擔保。
這樣,不僅貿易商要占用大量的資金,交易成本大幅上升,而且辦理提單補發手續的時間,少則幾個月,多則1年以上。
因此,對于資信較好的收貨人或進口商,為避免寄單遺失給收發貨人或進口商造成風險和增加費用,有時出口商主動向承運人提出采用“電放”的方式交貨。
3.貨代提單無法提貨
隨著中國海運市場的開放,國內的國際運輸業務和貨運代理業務競爭激烈,中國境內的外國貨運代理公司(簡稱外國貨代或貨代)開始簽發自己的貨代提單(House B/L),與托運人形成運輸合同關系。
同時,外國貨代又必須尋找實際承運人來承運出口貨物,即外國貨代自己作為托運人,由船東向其簽發船東提單,或者指示船東依照其要求的托運人(通常為進口商)簽發提單。
當貨物到達卸貨港時,外國貨代提單的持有人憑貨代提單向貨代或其在卸貨港的代理人換取船東提單后,憑船東提單向船東或其代理提貨;或先由貨代或其代理人憑船東提單提貨后,貨代提單持有人再憑貨代提單向貨代或其代理人提貨。
由此可見,這種貨代實際上具有雙重身份:對于船東(實際承運人)而言,這種貨代相當于托運人,由其安排貨物托運并與實際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取得船東簽發的船東提單。
與此同時,對于貨主而言,這種貨代又相當于承運人并向貨主簽發自己的貨代提單。只有船東提單(MBL)和貨代提單(HBL)銜接使用,整個貨物運輸才能順利完成。
盡管UCP600對貨代提單予以承認,即貨代作為承運人可以簽發自己的提單。然而,在實踐中,并非所有國家或地區都予以承認并接受貨代提單,如南美洲的一些國家等目前并不接受貨代提單。
若卸貨港只接受船東提單,而不接受貨代提單,則收貨人即使持有正本的貨代提單,但在卸貨港可能無法換單提貨。在此情況下,收貨人可能會要求采用“電放”的方式放貨。(有的國家不接受電放提單,必須要正本提單)
電放提單、海運單與一般提單區別
海運實務中常常遇到電放提單、海運單等不同于一般正本提單的單證,他們到底與一般提單有何區別,又分別有何特殊用途。
電放提單與一般提單區別
提單電放就是電報放貨。國外的承運人保留全套正本提單,并通知在目的港的代理,收貨人可憑加蓋正本公章的提單復印件和保函換單提貨。電放提單上通常有TelexRelease、surrenderd等字樣。 有“Surrendered”字樣的“電放提單”,在目的港由托運人指定的收貨人憑身份提貨,而“Telex Release”字樣的“電放提單”,則是由收貨人憑“電放提單”傳真件提貨。
在應當簽發或已簽發正本提單的情況下,貨代公司根據或托運人要求,向船公司提出申請,在不簽發正本提單或收回已簽發的全部正本提單前提下,以電子郵件、傳真、電報等方式通知其在目的港的代理,將運輸的貨物交付給提單上載明的收貨人。
使用電放放貨,并非不出提單。只是不出正本提單(若已出,則一定要全套收回),而出提單副本。
托運人申請電放,通常要其出具公司保函。保函的內容通常有:托運人的名稱、船名及航次、提單號碼、開航日及貨代無條件免責條款。當承運人同意電放后,有的出具電放信,有的給出一個電放號(如密碼一樣,為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
海運單與一般提單區別
SEAWAYBILL,是介于正本提單和電放提單之間的。即有正本的作用,又享有電放的快捷。
SEAWAYBILL是海運單,是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交付貨物給單證所載明的收貨人的一種不可流通的單證,它不是物權憑證,故而不可轉讓。收貨人不憑此提貨而是憑到貨通知提貨,因此海運單收貨人應填寫實際的收貨人的名稱地址。同時,有一部分船公司,做電放是收費的,但是,申請WAYBILL是沒費用的。最保險的就是收到錢后做SEA WAYBILL。近年來在歐洲北美及某些遠東\中東地區貿易界也越來越傾向于使用不可轉讓海運單,主要是因為它可以方便買方即使提貨,簡化手續,節省費用。SEAWAYBILL類似于“Telex Release”電放提單,即船公司出一份提單副本(傳真件)給你,憑這個傳真給國外收貨人就可以提貨了。
海運單有別于提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80條規定:承運人簽發提單以外的單證用以證明收到待運貨物的,此項單證即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承運人接收該單證中所列貨物的初步證據。承運人簽發的此類單證不得轉讓。因此,海運單如同提單可作為貨物的收據和運輸合同的證明,但它不可通過背書轉讓,因而在交貨時無需出具海運單原件給承運人。此外,海運單并非物權憑證, 也非貨物交付的單證, 它只能是記名的,不可簽“TO ORDER”字樣。海運單適用于:中途不被轉售的機制成品貨物的班輪運輸;出售給跨國公司的一家分公司或賣給一家聯營公司、相關公司之間的貿易;以記帳貸款為基礎的買賣;結算方式為直接匯付、往來帳戶、現金的貿易;其他不需要信用證的貿易。
SEA WAYBILL是憑COPY就可以提貨的,但是提貨人必須能證明自己的身份就是其中CONSIGNEE。SEA WAYBILL 和一般B/L的最大區別就在于SEA WAYBILL是認人不認單的,只要你能證明你是CONSIGNEE就可以了;而一般的正本提單是物權證券,只要你手上有提單,不管是不是真正的CONSIGNEE或NOTIFY都可以拿貨
附電放提單操作注意事項
一、不同情形下電放提單的操作
1、不簽發任何提單
1)由承運人將船東提單的副本傳給貨代;
2)貨代將該提單副本傳真給托運人予以確認;
3)托運人確認后,填寫電放申請書傳給貨代;(電放申請書上常有此句:Pleasekindly release cargo to Consignee here - below withoutpresentation of theoriginal XXX Bill of Lading.(XXX 代表Carrier’s Name 或貨代名)——在不提交×××公司的正本B/L下請將此票貨放給以下載明之收貨人)
4)貨代將電放申請書傳給承運人;
5)承運人同意電放的,在貨物裝船后,將電放信或者電放號由貨代傳給托運人;
6)托運人將電放信或者電放號傳給收貨人,收貨人憑該電放信或者電放號及提單的副本在目的港承運人代理處提貨。
2、船東提單用電放,貨代簽發正本貨代提單
此種情況下,承運人將提單副本傳給貨代,由其確認,提單上的托運人填貨代名,收貨人填貨代在目的港的代理;貨代在確認后,提出電放申請;承運人同意的,將電放信或者電放號傳給貨代;最后由貨代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從承運人目的港代理中提貨。
另一方面,貨代公司簽發正本的貨代提單給托運人,提單上的托運人填托運人的名稱,收貨人填目的港收貨人的名稱,目的港的收貨人憑該提單的正本在目的港,從貨代公司代理手中提貨。
3、船東簽發正本提單,貨代提單用電放
操作基本與上一種類似,此處為由承運人簽正本提單給貨代,提單上的托運人為貨代,收貨人為貨代在目的港的代理,貨代目的港的代理憑正本提單提貨。
貨代與托運人之間用電放,收貨人憑電放信或者電放號,在目的港從貨代代理人處提走貨物。
二、以下情況不適合用電放操作
1、以信用證或者托收為付款條件
2、指示提單或者空白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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