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A首頁 > GLA貨物運輸險保險條款 > 協會貨物運輸險條款(空運)(郵政包裹除外)(中文版本供參考)
(危險條款)
1. 本保險承保保險標的物毀損或滅失之一切危險;但下列第2.3.和4. 危險條款 條之規定除外。
(一般除外條款)
2. 本保險無論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項:
2.1 歸因于被保險人之故意不當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費用。
2.2 保險標的物之正常漏損、重量或容量之正常減少或自然耗損。
2.3 由于保險標的物之包裝或配置不固或不當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費用(本條款2.3所指之「包裝」包括貨柜或貨箱內之堆放,但此項堆放以完成于本保險生效前或由被保險人或其受雇人所為者為限)。
2.4 由于保險標的物之內在瑕庇或本質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費用。
2.5 由于飛機裝運的集裝箱或貨箱不適合安全裝運被保貨物且被保險人在裝運時知道這些不適之處所致的被保貨物毀損及失滅和引起的費用。
2.6 直接由于遲延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費用,即使此項遲延系因承保危險所致者。
2.7 因航空運載工具所有人、承租人、經理人或營運人之無力償債或財務失信所引起之毀損滅失和引起的費用。
2.8 由于使用核子分裂或融合或其他類似反應或放射能,放射性物質之武器所引起毀損滅失或費用。
(戰爭除外條款)
3. 本保險不承保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費用。
3.1 戰爭、內戰、革命、叛亂、顛覆或因而引起之內亂,或來自交戰國或其對抗之敵對行為。
3.2 捕獲、扣押、拘管、禁止或扣留(海盜除外)及其結果,或任何此項之企圖。
3.3 遺棄之水雷、魚雷、炸彈或其他兵器。
罷工除外條款
4.1 由于罷工工人、停工工人或參與勞工騷擾、暴動或內亂之人所致者。
4.2 因罷工、停工、勞工騷擾、暴動或內亂所產生者。
4.3 由于任何恐怖份子或因政治動機之行為所致者。
(運送條款)
5. 5.1 本保險自貨物離開本保險單所載地點之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經正常之運送過程,以迄下述之一時為止。
5.1.1交付與本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收貨人所屬或其他最終之倉庫或儲存處所。
5.1.2交付與本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或其他由被保險人選擇使用的任何之最終之倉庫或儲存處所;
5.1.2.1正常運送過程以外之儲存;或
5.1.2.2貨物之分配或分發;
或
5.1.2.3被保險貨物自飛機最終卸貨機場卸貨完畢之日起屆滿30天,以上三種終止情形以孰先發生者為準。
5.2 如被保險貨物自飛機于最終卸貨機場卸載完畢后,而在本保險尚未終止時,欲再運往本保險單所載以外之其他目的地時,本保險之效力,除仍受前述保險終止約定之限制外,應于該項貨物開始再運往其他目的地時終止。
5.3 本保險對于非由被保險人所能控制之遲延、偏航、被迫卸貨、重運或轉機,以及依據運送契約授權飛機承運人或飛機租用人自由載量而產生之任何危險變更之期間內繼續有效(但仍受上述終止之約定,及以下第6條之限制)。
(運送契約終止條款)
6. 在被保險人無法控制情況下,運送契約在原訂目的機場以外之機場或地點終止,或因其他緣故在貨物未能如前述第5 條之約定交貨前該運送即告終止時,則本保險亦同時終止,倘若保險人立即接獲通知并被要求繼續保險效力,并于必要時加收保險費,則本保險仍得有效,以迄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止。
6.1 貨物已在該機場或該地出售并交付,又如無其他特別之約定,則以被保險貨物到達該機場或該地屆滿30天,二者以孰先發生者為準。
6.2 如貨物在上述30天內(或在任何協議延長之期間內)運往本保險所訂其他目的地時,本保險之效力依上述第5條之約定終止。
(航程變更條款)
7. 本保險生效后,如被保險人變更目的地,應立即通知保險人,使本保險繼續有效,但須另行洽定保險費及條件。
(保險利益條款)
8. 8.1 被保險人在損害發生時,須對被保險標的物具有保險利益,始能要求本保險之賠償。
8.2 依上述8.1之約定,被保險人對保險期間內所發生之被保損害,有權利要求賠償,即使損害發生于保險契約簽訂之前亦同,但被保險人知道損害已經發生而保險人不知者,則不在此限。
(轉運費用條款)
9. 由于本保險所承保危險之發生,致使被保險航程在本保單所載明以外之機場或地點終止時,被保險人因卸貨、儲存及轉運被保險標的物至保單所載明目的地,其所支出之適當而合理之一切額外費用,保險人同意予以補償。
本條款不適用于共同海損或救助費用,除仍須受上述2.3.4.除外條款。
(推定全損條款)
10. 除非被保險標的之實際全損顯已無法避免,或其回復、整修及運送原承保目的地之費用,勢將超過其抵達后之價值而經合理委付者,被保險人不得以推定全損請求賠償。
(增值保險條款)
11.1假如被保險要求在被保險貨物上生效一個增加價值的保險,在此經認可的貨物價值將被認為在本保險項下被增加到總的投保金額中去,在本保險項下所有增加價值的保險所承保的損失和責任將和投保金額成一定的比例,由這樣一個總的投保的金額來承擔。在理賠事件中,被保險人應提供給承保人所有其它項下的投保的總計金額的證據。
11.2在這種增加價值的保險應適用下列條款: 經認可的貨物價值將被表示成等于最初保險項下的總的投保金額加上被保險人要求承保對貨物的損失和影響所有增加的價值,同時將以保險金額的一定比例計算成這種一個總的投保金額。 在理賠事件中,被保險人應提供承保人所有其它項下的投保的總計金額的證據。
(不受益條款)
12. 運送人或其他受托人不得享用本保險之利益。
(被保險人義務條款)
13. 被保險人及其受雇人及代理人對本保險之可賠損害,應盡下列義務。
13.1應采取避免或減輕上述損害之適當措施。
及
13.2對于運送人、受托人或其他第三者之一切對抗權利應予適當保留及行使。保險人同意除本保險可得之任何損害賠償外,對于被保險人為履行上述義務所作適當,合理支出之一切費用另予補償。
(放棄條款)
14. 被保險人或保險人為救助、保護或回復保險標的所采取之措施,不得視為對委付之放棄或承諾,或影響任何一方當事人之權益。
(合理處置條款)
15. 被保險人在其所能控制之一切情況下應作合理而迅速之處理,為本保險之必要條件。
(法律及慣例條款)
16. 本保險以英國法律及慣例為依據。
注意:當被保險人知悉本保險「暫予承保」之情況發生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然此項保險之權利,系于被保險人上述通知義務之履行。
GLA保險服務